摘要:宗教与社会和谐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关于宗教与当代中国社会相适应、宗教与其他社会要素相协调统一的观点和主张。宗教与当代中国社会关系包括两方面:一是宗教作为社会子系统与社会主义社会整体的关系,二是宗教作为社会要素之一与其他社会要素的关系。宗教与社会关系和谐论包括两部分:一是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简称“适应论”,二是宗教与其他社会要素关系相和谐,简称“和谐论”。其中,“适应论”是“和谐论”的基础和前提,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上世纪80年代中共中央下发19号文件《中共中央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确定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则;1991年下发的6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确定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的任务;1993年党中央提出“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作为宗教工作目标;2001年全国宗教工作会议全面系统阐述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内涵;2006年第20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以来,党中央又明确提出“促进宗教关系和谐”战略思想;2016年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习近平总书记系统论述宗教关系内涵,提出构建积极健康的宗教关系论,形成了以促进宗教与社会关系和谐为宗旨的宗教工作战略,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使之成为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中国化、时代化的最新成果。宗教与社会关系和谐论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二是宗教与其他社会要素关系和谐。其中,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宗教与其他社会要素关系和谐的基础和前提,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一、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论
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论的文本依据是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讲话,以及相关政策文件。2001年全国宗教工作会议提出的“两个要求”和“两个支持”成为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主要精髓,2006年的第20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进一步深化为“五个支持”思想。即鼓励和支持宗教界发扬爱国爱教、团结进步、服务社会的优良传统,支持他们为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社会和谐、祖国统一多作贡献,支持他们对宗教教义作出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支持他们增进信教群众对党和政府的理解,支持他们反对和抵制利用宗教进行危害社会主义祖国和人民利益的活动等。
2015年中央统战工作会议和2016年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发展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论,指出,作为社会主义社会整体一部分的宗教工作,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具有特殊重要性,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关系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关系社会和谐、民族团结,关系国家安全和祖国统一①。做好党的宗教工作,必须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核心是坚持“四个必须”,即“必须坚持中国化方向,必须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必须辩证看待宗教的社会作用,必须重视发挥宗教界人士作用,引导宗教努力为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和谐、文化繁荣、民族团结、祖国统一服务”②。把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好,关键是要在“导”上想得深、看得透、把得准,做到“导”之有方、“导”之有力、“导”之有效,牢牢掌握宗教工作主动权。
这些论述表明,由于宗教是立体化结构,包括精神信仰、教理教规、教团组织、活动交往、文化形态等多重要素,特别是由于宗教是具有社会组织(宗教团体)、社会设施(寺观教堂)和社会活动(有广大信教群众参与的宗教活动或其他活动)的社会实体,所以,宗教适应社会是多层面、多渠道和多样式的,而最基本层面是宗教活动、社会参与层面,最深层次是神学建设层面。“相适应论”要求宗教组织和宗教活动要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建设的方向和进程相适应;要求发扬宗教教义教规中的积极因素,抑制宗教中的消极因素,使宗教成为社会和谐因素,使信众成为国家建设的积极力量,使宗教朝着符合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方向健康发展。
二、宗教与其他社会要素相和谐论
基于宗教与社会互动视角,中国共产党人立足于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和谐和现代化建设的战略全局,提出宗教与其他社会要素协调统一的基本准则。2006年中央统战工作会议提出了五大关系之一的“宗教关系”③。和谐宗教关系指宗教与其他社会要素之间的和谐关系,包括宗教内部关系(教派之间、地区之间、教职人员与信众之间、新旧教徒之间的关系等)、宗教与宗教之间关系、宗教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宗教与政府、执政党、其他社会组织人士之间的关系等)。时隔10年后的2016年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系统阐述构建积极健康的宗教关系的内涵,指出宗教关系包括党和政府与宗教、社会与宗教、国内不同宗教、我国宗教与外国宗教、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的关系。要达成宗教关系的和谐,只有处理好这些关系才能真正做到,才会促进并实现宗教的社会和谐。而其正确处理则应坚持党的领导和坚持政教分离,前者立足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强化党的执政基础这个根本,而后者在政府方面要坚持依法管理宗教、提高法治化水平、开展法治宣传,保护信教群众合法权益,认识到宗教工作的根本是群众工作,以法律调节宗教社会关系。同时,宗教方面须坚持不得干预行政、司法、教育等国家职能的实施,必须提高信教群众法治观念,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国法和教规的关系,主动自觉地使教规服从国法。
(一) 党和政府与宗教关系和谐
这一关系包含政教关系以及政党与宗教的关系。政教关系指立法、司法和行政与宗教的关系。主要内容有:实行政教分离原则,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权绝不能用来推行某种宗教,也不能用来禁止某种宗教。国家尊重和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在宪法、法律和政策范围内的宗教活动自由;信教公民和其他公民一样享有同等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宗教不得干预政治和政府事务,不得干预国家的行政、司法、学校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任何人都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损害社会利益,损害公民个人及集体的合法权益,以及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更不允许利用宗教反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国家统一、社会稳定和各民族团结。政府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坚持政府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用法律规范政府管理宗教事务的行为,用法律调节涉及宗教的各种社会关系。要保护广大信教群众合法权益,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教育引导广大信教群众正确认识和处理国法和教规的关系,提高法治观念。
政党与宗教关系,包涵宗教与执政党整体和共产党员个体两个层面。宗教与执政党关系理论包括:有神论与无神论的区别不等同于政治上的对立,党与宗教界结成广泛的统一战线,基本原则是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宗教团体和宗教界人士是党联系、团结、教育信教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支持宗教界加强自身建设,要为他们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尊重和发挥他们在宗教内部事务中的作用,努力建设政治上可信、作风上民主、工作上高效的高素质领导班子。要坚持政治上靠得住、宗教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关键时起作用的标准,支持宗教界搞好人才队伍建设。
从党员个体来说,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不适用于共产党员,党员信仰宗教是党的纪律所禁止的。共产党员应该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不但自己不信教,还有义务宣传无神论。对那些参与信教活动的党员,要耐心进行教育,使他们逐步摆脱宗教束缚。对那些利用宗教谋取私利,甚至支持、策划违法活动的党员,一定要按照党纪国法严肃处理。共产党员要做坚定的马克思主义无神论者,严守党章规定,坚定理想信念,牢记党的宗旨,绝不能在宗教中寻找自己的价值和信念。
(二)社会与宗教关系和谐
社会主要包括经济、文化和公民社会建设等方面。在经济建设关系方面,主要观点有:团结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一起,投身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支持宗教界根据自身特点和条件,在所在的地区从事多种经营的生产活动,积极参与经济开发以取得经济效益;发扬宗教界护国益民、自养济生、以义导利传统,发展当代教团自养经济;开发宗教文化资源,发展特色文化产业和旅游业,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做贡献;发挥宗教教义、教规中的道德劝善功能,推动经济伦理建设。
宗教与文化建设关系的内涵为:以马克思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建设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以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为根基,以外来健康有益文化为补充,不断增强我国文化的民族性、包容性、时代性。
我国宗教文化继承了中华民族的“和合”文化传统,倡导和谐、崇尚和谐、维护和谐,可以促进和谐文化建设;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应当也需要吸取宗教文化中积极的、精华的成分,同时也要摒弃落后的、消极的、糟粕的成分;引导宗教界对宗教文化内容作出新的阐释,挖掘和弘扬其中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要求相符合、与现代文明相适应的积极因素;鼓励宗教界创新教义教理,依据时代精神和中华传统,实现神学理论的现代转型。发掘、整理、研究丰富的宗教文化资源,在哲学、伦理学、心理学、文献学、医药学、文学、艺术、民俗、养生学等领域,贡献有价值的成果和智慧,使宗教在更深层次上适应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的要求。
宗教与社会(狭义社会)建设的关系包括宗教组织、宗教界人士在社会交往、社会服务以及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的责任义务。主要内容有:服务社会、利益人群,是宗教安身立命之本,是宗教社会价值的重要体现;建立健全宗教服务社会、服务人群的方法、途径和措施;鼓励有条件的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积极参与社会救助、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在扶贫、济困、救灾、助残、养老、支教、义诊等方面发挥有益作用;鼓励和提倡宗教界和信教群众参与和谐社会创建活动,同时消除那些不利于和谐的因素和现象,从而在思想和实践两方面,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三) 我国宗教与外国宗教关系和谐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重点揭示了宗教对中国国家安全的影响、表现及其应对措施。宗教对中国国家安全的影响,其实质是政治问题。宗教威胁国家安全的途径是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活动。抵御渗透,防范宗教极端思想侵害,是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方面。习总书记指出,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一个重要的任务就是支持我国宗教坚持中国化方向。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来引领和教育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弘扬中华民族优良传统,用团结进步、和平宽容等观念引导广大信教群众,支持各宗教在保持基本信仰、核心教义、礼仪制度的同时,深入挖掘教义教规中有利于社会和谐、时代进步、健康文明的内容,对教规教义作出符合当代中国发展进步要求、符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阐释。要把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和宗教界的正常对外交往区别开来,鼓励和支持我国宗教界在独立自主、平等友好、互相尊重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和对外宣传。
(四)不同信仰者之间和谐
不同信仰者的关系指宗教之间、信教与不信教之间以及有神论与无神论之间的关系。我国是一个多宗教并存的国家,不同宗教之间应互相尊重和理解,形成和保持“和而不同”的境界,营造各宗教和谐共处的良好社会环境。同一宗教内部不同阶层的信教群众之间要和睦相处,尊重不同阶层信教群众的利益。不同教派的信教群众之间也要和睦相处。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之间要相互尊重,共建幸福家园。决不允许在信教和不信教、信这种教和信那种教、信这一教派和信那一教派的人民之间制造纠纷,甚至挑动斗争,破坏社会主义团结。宗教方面的矛盾主要是人民内部矛盾,但也不排除有的问题带有对抗性质。
三、宗教与社会关系和谐论的时代价值
(一)中国特色宗教与社会关系和谐论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
中国特色宗教与社会关系和谐论是十八大以来的中央领导集体在继承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基础上形成的关于如何认识和处理社会主义与宗教关系的主张,其理论精髓是宗教与社会各方面协调统一,由协调统一而达成和谐。它构建了宗教与党和政府、宗教与经济文化社会建设、与国家安全等方面协调统一的基本原则和理念,构建了宗教信徒与非宗教信徒、不同宗教信徒之间等关系的基本原则,为中国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生存和发展指明了方向,极大地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开辟了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中国化、时代化新境界。
从宗教信仰自由到宗教与社会关系和谐,是中国共产党人顺应宗教客观发展规律,在理论认识上达到的新高度。从宗教发展史看,人类社会从神权专制,到提出宗教信仰自由并在诸多国家的法律上得到肯定,无疑是各宗教信徒在精神生活方面获得的重大解放,也是宗教思想、宗教观念发展史上的重大进步。但是,由于不同宗教之间的差异性和多样性,宗教信仰自由仍不能自动防范和消除不同宗教之间的冲突,更不能自动实现不同宗教之间、不同宗教派别之间、信教者与不信教者之间的和谐。从全球范围看,宗教隔阂、敌视、冲突并不鲜见。因此,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最佳境界不是宗教信仰自由,而是宗教与社会各方面协调统一。
要达成宗教与社会的协调统一,关键要素有三,即: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宗教与社会其他要素关系协调。从保障宗教信仰自由到倡导宗教与社会和谐,体现了从保障自由到实现自由与责任、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历史进步。“适应论”核心是宗教跟上时代,从而为宗教与社会各方面协调统一提供基础和前提。“适应论”说明宗教与社会有张力,“和谐论”则强调化解这种张力。“和谐论”强调宗教群体与社会其他群体之间的平等互尊、共生共荣,进一步消除由于信仰差异而引起的疏离、摩擦及冲突,使社会成员成为友爱合作的共同体,以保证宗教信仰自由能够在多元信仰的互尊互爱中健康地实现。“宗教信仰自由”、“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和“宗教与社会其他要素相协调”三者互为前提,互为条件,互为结果,共同推动宗教与社会达成协调统一的境界,构成了中国特色宗教与社会关系和谐论的理论内核,极大地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
(二)中国特色宗教与社会关系和谐论明确了宗教工作目标和方式
宗教与社会关系和谐论构建了当代宗教工作的目标体系,是宗教工作的新境界。宗教与社会关系和谐论还明确了政府宗教工作的基本职责:既不是抑制宗教、弱化宗教、干预宗教,也不是放任宗教,而是“积极引导”。这就要求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角度妥善处理宗教事务,促进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的和谐。政教分离与政府引导不仅不矛盾,而且相统一。政教分离是指政权系统与宗教组织的分离,而政府引导是政治方向和社会公法领域的引导,不涉及纯宗教事务。引导工作包括依法规范宗教涉及国家与公共利益事务,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打击犯罪;鼓励和帮助宗教界提高素质,服务社会,做好宗教健康发展所需要的各项社会服务工作。
(三) 中国特色宗教与社会关系和谐论推动了中国宗教健康发展
宗教与社会关系和谐论明确了各宗教应有的价值取向,即在宗教信仰自由的前提和基础上,宗教对社会、民族乃至人类应负的责任和义务。宗教要积极顺应时代潮流,爱国爱教,把保持和促进宗教与社会关系和谐作为自身的责任和使命,把和谐理念转化为自觉意识、行为准则和生动实践,自觉抵制宗教极端主义和狂热主义,反对利用宗教达到不良目的;维护宪法、法律、法规尊严;同时加强自身的教风建设、人才培养,进行教理创新、体制转型,做好自养自治、对外交往,以宗教特有的方式护国利民、促进和谐、繁荣文化,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主动做贡献,获得社会的认可。当前,宗教与社会的进步、与文明的发展相适应,已成为中国宗教发展的方向和主流。
总之,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和谐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与宗教关系的战略学说,为正确处理中国的宗教问题,推动宗教工作提供了理论支撑、价值目标和实践路径。
参考文献
①《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全面提高新形势下宗教工作水平》,《人民日报》2016年4月24日。
②《巩固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为实现中国梦提供广泛力量支持》,《人民日报》2015年5月21日。
③《不断巩固和壮大统一战线共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国统一战线》2006年第8期。
(来源:《科学社会主义》(双月刊)2016年第3期。作者系中央社会主义学院统战理论教研部民族与宗教教研室主任,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中央民族大学、山东大学、北京市社会主义学院等兼职教授,山东大学统一战线学博士生导师。)